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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长军律师擅长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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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书:14301*********381
律所: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紫薇路8号律政服务大楼11楼

律师信息

  • 公司: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书:14301*********381
  • 业务范围: 湖南-常德

万长军律师简介

回望我这二十年的法律职业生涯,每一步都充满了挑战与成长。作为一名法学本科毕业生,我在2002年幸运地通过了首届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从此踏上了为公平正义而奋斗的道路。2004年,我毅然决然地选择了全职投身于律师行业,这份选择不仅是对自己专业能力的自信,更是对心中那份对法律的热爱与敬畏。如今,作为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我深感责任重大,同时也为能够在这个平台上继续我的法律事业而感到无比自豪。

在这二十年的执业生涯中,我始终秉持着一个坚定的信念:努力让每一位接受我法律服务的当事人都能深切感受到公平与正义的力量。这份追求不仅仅体现在我对案件的全力以赴上,更融入了我对每一个细节的严谨把控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中。我深知,法律不仅仅是条文与规则,它更是守护社会公正与和谐的强大武器。

多年的历练让我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上,我更是游刃有余。从公安部督办的案件到在湖南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我都曾亲身参与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些经历不仅锻炼了我的专业技能,更让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的力量与温度。

记得在丁X华放火案中,我作为辩护律师,通过细致入微的调查与论证,最终帮助当事人获得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判决结果。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一次救赎,也是对我专业能力的一次肯定。案号【2011】常鼎刑初字第317号,这个案件至今仍然是我职业生涯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同样值得一提的还有张X江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上诉案件。在一审中,张X江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面对这样的结果,我接受了二审的委托,通过不懈的努力与精准的辩护策略,最终成功撤销了一审法院对张X江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与量刑部分,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因张X江未缴纳罚金,错失缓刑机会)。虽然未能实现完全缓刑,但这样的改变已经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一次重大维护。一审案号【2011】常鼎刑初字第306号,二审案号(2012)常刑二终字第23号,这些数字背后是我无数个日夜的辛勤付出。

在汉寿县首起最大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我同样展现出了出色的辩护能力。江西新泽兴公司林X耀、熊X红等16名被告人因组织、领导传销(螺旋藻)活动而面临法律的制裁。我作为辩护律师之一,通过深入剖析案情、精心准备辩护材料,最终帮助当事人获得了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的判决结果。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一次宽容与救赎,更是对社会稳定与和谐的一次有力维护。一审案号【2013】汉刑初字第107号,二审案号(2014)常刑二终字第18号,这些案件的成功办理让我更加坚信了自己的职业选择与追求。

回顾这些年的点点滴滴,我深知每一个案件的胜利都离不开团队的支持与协作,更离不开当事人的信任与配合。在未来的日子里,我将继续以专业的业务素养、饱满的工作热情以及认真负责的态度去迎接每一个挑战,将每一个案件都打造成为精品案。我相信,只要我们心中始终怀揣着对法律的敬畏与热爱,就一定能够在守护公平正义的道路上越走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