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律师收费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完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1.1 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1.2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对于部分律师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二、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
2.1 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 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2.2 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应根据律师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律师服务的社会承受能力、律师业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三、市场调节价管理范围
3.1 除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外的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如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专项法律服务、法律顾问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3.2 律师事务所应在提供服务前,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期限、收费金额及支付方式等条款。
四、收费行为规范
4.1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2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4.3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确需变更的,应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4.4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五、监督管理
5.1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律师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2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
5.3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委托人可向律台等网络平台或相关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监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六、附则
6.1 本规定由江苏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6.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通过上述规定,江苏省旨在构建一个透明、合理、规范的律师收费体系,既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律师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鼓励律师事务所利用律台等网络平台,提高服务透明度,加强行业自律,共同营造良好的法律服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