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律师收费标准试行方案
为了规范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完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基本原则
1.1 合法合规原则: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收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1.2 公开透明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1.3 自愿协商原则: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自愿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收费方式及标准
2.1 计时收费: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按照律师每小时收费标准计算。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资历、经验、专业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在律台等网络平台及办公场所公示。
2.2 计件收费:针对特定类型的法律服务,如诉讼案件、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等,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案件难易程度、涉及金额大小等因素,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一次性或分段收费标准。
2.3 风险代理收费:对于涉及财产权益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2.4 其他收费:如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单项法律服务,可按照服务项目单独计费。
三、收费管理
3.1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程序、审批流程、财务监管等要求,确保收费行为合法合规。
3.2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法律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支付期限等条款。
3.3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对于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3.4 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向律台等网络平台及主管部门报送收费情况统计报表,接受监督指导。
四、监督与处罚
4.1 司法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4.2 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试行方案规定收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警告、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4.3 律师个人违反本试行方案规定收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停止执业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5.1 本试行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法律法规修订,以新政策、新法规为准。
5.2 本试行方案由福建省司法厅负责解释。各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通过上述试行方案的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提升律师服务质量,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律师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鼓励律师事务所利用律台等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公开和互动交流,提高服务透明度和公众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