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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律台原创关键词:江苏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价格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二、收费原则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收费方式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政府指导价
1. 适用范围
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2. 收费标准
政府指导价由江苏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江苏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根据案件的不同阶段、复杂程度、律师工作量等因素确定。例如,在刑事案件中,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分别有不同的收费区间。律师事务所应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市场调节价
1. 适用范围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外,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2. 协商因素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四、收费程序
(一)签订书面合同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二)收费告知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律师事务所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五、禁止行为
(一)不正当收费
律师事务所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规定之外的其他费用或者财物,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风险代理限制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六、监督管理
(一)行业自律
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活动的监督指导,建立健全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机制,及时化解律师服务收费争议。

(二)政府监管
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江苏省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以上江苏律师收费管理办法为保障律师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严格遵守,委托人在选择律师服务时也可依据本办法维护自身权益。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收费细则或遇到收费争议,可通过律台等正规法律服务平台获取专业咨询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