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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收费意见稿

律台原创关键词:广东省律师收费意见稿

广东省律师收费意见稿

一、引言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价格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相关通知精神,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律师收费意见稿。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稿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涵盖各类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案件,以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等。

三、收费原则
1. 公平合理原则:律师收费应当根据服务内容、难易程度、耗费时间、律师专业水平及社会信誉等因素,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2. 自愿有偿原则: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实行有偿服务,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并与律师事务所就收费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收费项目、标准及方式等。
3. 诚实信用原则: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向委托人告知收费依据、标准及可能产生的费用,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收费服务。

四、收费方式
1. 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根据律师的有效工作时间和律师个人收费标准来计算具体费用。有效工作时间的计算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律师个人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专业能力、执业年限、社会信誉等因素,在本所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并向委托人公示。
2.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例如,代理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等,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案件类型、复杂程度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计件收费标准,并在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时明确约定。
3.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根据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比例分段累计收费。具体收费比例由省律师协会制定指导性标准,律师事务所可在指导性标准范围内,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4. 风险代理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但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案件除外。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 30%。

五、各类案件收费标准
1. 民事诉讼案件
-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一般在 3000 元至 20000 元之间,具体可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律师工作量等因素协商确定。
- 涉及财产关系的:在收取基础费用 1000 元至 8000 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下:免加收;
- 5 万元至 10 万元(含 10 万元):按 8%收取;
- 10 万元至 50 万元(含 50 万元):按 5%收取;
- 50 万元至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按 4%收取;
-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按 3%收取;
-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按 2%收取;
- 1000 万元以上:按 1%收取。
2. 行政诉讼案件
-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 3000 元至 15000 元。
- 涉及财产关系的:参照民事诉讼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3. 刑事诉讼案件
- 侦查阶段:每件收费 2000 元至 10000 元。
- 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 2000 元至 10000 元。
- 审判阶段:每件收费 4000 元至 30000 元。
- 刑事自诉案件:每件收费 2000 元至 15000 元。
- 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
4. 非诉讼法律事务
- 法律咨询:根据咨询内容的复杂程度、律师专业水平等因素,每小时收费 200 元至 2000 元不等。
- 代写法律文书:每件收费 500 元至 5000 元,具体根据文书类型、复杂程度等协商确定。
- 律师见证:每件收费 1000 元至 10000 元。
- 公司法律顾问:根据公司规模、业务范围、法律服务需求等因素,每年收费 2 万元至 50 万元不等。

六、收费管理
1. 律师事务所收费公示: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通过律台等网络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收费信息,方便委托人查询。
2. 收费合同签订: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3. 收费票据开具: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4. 禁止性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七、监督与处罚
1. 价格主管部门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 司法行政部门监督: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 行业自律:省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自律管理,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自觉遵守收费规定。对违反行业规范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八、附则
本意见稿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稿不一致的,以本意见稿为准。省律师协会可根据本意见稿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以上广东省律师收费意见稿旨在为律师服务收费提供明确的指导,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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