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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律台原创关键词:郑州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郑州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郑州地区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郑州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郑州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的收费行为。

二、收费原则
1. 公平合理原则:律师收费应当根据提供法律服务的难易程度、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复杂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数额。
2. 自愿有偿原则: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收费方式和标准。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3. 诚实信用原则: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与委托人约定的收费方式和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三、收费方式
1. 计件收费: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如代理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代理行政案件等。根据案件类型和工作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每件案件的具体收费金额。
2.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如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仲裁案件等。根据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段累计收费。具体比例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相关规定的上限标准。
3. 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按照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计算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约定办理法律事务的计时收费标准,并根据律师实际工作时间计算费用。有效工作时间的计算规则由律师协会制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
4. 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 30%。但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案件,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四、收费程序
1. 签订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时间、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2. 开具收费凭证: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收费凭证应当注明收费项目、收费金额、收费时间等内容。
3. 费用结算: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及时与委托人结算律师服务费。对于分期支付的律师服务费,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每期费用支付期限届满前,提醒委托人按时支付。

五、监督管理
1. 律师协会自律管理:郑州市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的自律管理,制定行业规范和收费指引,引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合理收费。定期对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收费规定的行为进行行业惩戒。
2. 司法行政部门监管:郑州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委托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投诉和举报。
3. 价格主管部门监督:郑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涉嫌垄断、不正当竞争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六、法律责任
1.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或者以其他方式乱收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开具收费凭证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3.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已签订委托合同且未履行完毕的,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后,新签订委托合同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随着郑州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服务市场的变化,本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及时向郑州市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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