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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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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执业律师(含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收费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范围包括: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
(三)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四)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律师事务所应在基准价基础上,根据案件复杂程度、耗费工作时间、律师执业经验等因素,在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金额。

第六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协商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第三章 收费方式与程序
第七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三种方式:
(一)计件收费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三)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收费标准为每小时200元至3000元,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合同应使用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价格监管,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律师协会应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律师合理收费,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行业惩戒。

第十三条 委托人对律师服务收费有异议的,可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司法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也可通过律台等合法法律服务平台寻求专业指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抚州市司法局、抚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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