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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律师收费标准办法

律台原创关键词:河南省律师收费标准办法

河南省律师收费标准办法

为了规范河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二条 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恶意低价竞争,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对于部分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法律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法律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四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一)刑事诉讼案件辩护及代理; (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代理; (三)国家赔偿案件代理;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 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律师服务成本、律师行业平均利润率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定期调整公布。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时,应当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因案情复杂、耗时较长等原因,确需超出标准收费的,应当报经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服务成本、律师资历、服务质量、委托事项难易程度及委托人承受能力等因素,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在确定市场调节价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定价,不得进行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受委托前,向委托人提供费用预算清单,明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期限等事项,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法律服务合同。

四、收费公示与监督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及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维护良好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五、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法律法规修订,本办法将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通过上述规定,河南省旨在构建一个透明、合理、规范的律师收费体系,既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委托人在选择法律服务时,可参考本办法,通过律台等网络平台获取更多信息,以便做出明智决策。同时,律师事务所也应积极响应政策要求,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共同推动河南省法律服务市场的繁荣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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