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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律师收费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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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律师收费标准文本

为规范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标准文本。

一、适用范围
本收费标准文本适用于在贵州省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二、收费原则
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收费方式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1、计件收费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刑事诉讼案件: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元至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元至10000元。
(3)审判阶段:每件收费3000元至30000元。
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每件收费3000元至20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具体比例如下:
(1)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6%至8%。
(2)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5%至7%。
(3)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4%至6%。
(4)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3%至5%。
(5)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2%至4%。
(6)1000万元以上:1%至3%。

3、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收费标准为每小时200元至30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上述幅度内协商确定。

四、风险代理收费
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五、其他规定
1、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2、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3、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4、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5、律师事务所应当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争议解决
委托人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
本收费标准文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收费标准文本不一致的,以本收费标准文本为准。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本收费标准文本,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但不得低于或高于本收费标准文本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

在实际操作中,委托人在选择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时,应详细了解收费标准和方式,并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收费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委托人也可以通过律台等正规法律服务平台查询相关信息,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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