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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司法厅律师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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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司法厅律师收费办法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广西司法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律师收费办法。以下为该办法的核心内容解读:

一、收费原则
广西律师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

二、政府指导价收费范围及标准
(一)收费范围
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等法律事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收费标准
1.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每件收费 2000 - 15000 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 2000 - 15000 元;审判阶段,每件收费 4000 - 35000 元。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2. 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 3000 - 20000 元;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 3000 - 20000 元基础费用外,另按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免加收;10 万元以上至 50 万元(含 50 万元),按 6%收费;50 万元以上至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按 5%收费;100 万元以上至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按 4%收费;500 万元以上至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按 3%收费;1000 万元以上,按 2%收费。

三、市场调节价收费范围及方式
(一)收费范围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外,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收费方式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收费方式可以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四、收费管理要求
(一)收费公示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收费合同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三)费用结算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五、违规处理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广西司法厅制定的律师收费办法,为律师服务收费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有助于保障委托人和律师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广西律师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在实际操作中,委托人可通过律台等正规法律信息平台了解律师收费相关信息,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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