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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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福州市律师行业的收费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福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1 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合理收费的原则,不得以明显低于或高于行业指导价的标准恶意竞争或哄抬价格。
1.2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对于部分涉及民生、社会稳定或具有普遍公益性质的律师服务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政府指导价管理
2.1 福州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律师服务成本、律师行业平均利润率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定期调整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2.2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刑事辩护、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部分非诉讼法律事务,如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
三、市场调节价管理
3.1 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考虑服务成本、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因素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
3.2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鼓励律师事务所通过律台等网络平台公开服务信息,提高透明度。
四、收费行为规范
4.1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前,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详细的费用预算,包括律师服务费、办案费用(如鉴定费、翻译费、公证费等)及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并说明费用计算依据和支付方式。
4.2 律师服务过程中,如需增加服务内容或调整收费标准,律师事务所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
4.3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禁止任何形式的私自收费、乱收费行为。
五、监督与处罚
5.1 福州市司法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及律师协会负责对律师服务收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5.2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鼓励社会各界通过律台等网络平台或直接向有关部门举报律师服务收费中的违法行为。
六、附则
6.1 本办法由福州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6.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通过上述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构建一个更加透明、公正、合理的律师收费环境,既保障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又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福州市法治社会建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