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所刑事案件委托书
一、委托事项
本人(或本单位),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因涉及刑事案件,案号为,现委托律师所(以下简称“受托律师所”)的律师担任本人的辩护人,全权处理与此刑事案件相关的一切法律事务。
二、委托权限
本人特此授权受托律师所在以下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1.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了解案情;
2.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
3. 申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4. 调查和收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
5. 出庭辩护,依法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6. 代为申请延期审理、提出上诉、申请再审;
7. 代为签收、送达法律文书;
8. 处理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案一审、二审(如有)、再审(如有)程序终结及执行完毕时止。若需延长委托期限,本人将另行书面通知受托律师所。
四、费用安排
本人同意按照受托律师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依据双方签订的《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支付律师服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费、办案费、差旅费等,具体数额及支付方式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保密条款
本人承诺对受托律师所在处理本案过程中所涉及的机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受托律师所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同时,受托律师所也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对知悉的委托人个人信息及案件情况保密。
六、通知与联系
双方同意,关于本委托书的变更、解除或其他相关事宜,应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通知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委托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受托律师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七、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委托书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受托律师所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与受托律师所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受托律师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样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建议在正式签署前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委托过程中,委托人应充分利用律台等法律服务平台,获取更多法律知识与支持,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