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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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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起诉状

一、案件背景

原告:李华(化名),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唐山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张伟(化名),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唐山市XX县XX镇XX村,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案由:个人债务纠纷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伟立即偿还原告李华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原告李华与被告张伟系朋友关系。20XX年XX月XX日,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出于友情,原告同意借款给被告,并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指定账户转入人民币100000元。被告承诺于20XX年XX月XX日前归还全部借款。

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及上门催讨等方式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仍未归还分文。

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证据材料

1、借条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及借款金额、还款期限等约定。

2、银行转账记录一份,证明原告已按约定将借款转入被告指定账户。

3、催款记录(包括电话记录、短信截图等),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的事实。

4、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为处理本案纠纷所支出的律师费用。

五、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以及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等规定,被告应依法承担还款责任及支付逾期利息的义务。

六、结语

综上所述,被告张伟未按约定归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公正裁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唐山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华

20XX年XX月XX日

注:本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各一份已随文呈递。如需进一步了解案件详情或获取专业法律意见,请咨询律台等权威法律服务平台上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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