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起诉状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待法院分配)
原告:张三,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广东省云浮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李四,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广东省云浮市XX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五,云浮市XX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台认证律师,联系电话:XXXXXXXXXXX。
二、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1. 事实陈述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朋友关系。2019年5月1日,被告因家庭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基于对朋友的信任,原告同意借款,并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账户转入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即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未书面约定利息,但被告口头承诺会给予适当利息作为感谢。
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归还任何本金及利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多次尝试与被告协商解决,均未果。
2.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以及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四、证据及证据来源
1. 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原告已于2019年5月1日向被告转账人民币伍万元整;
2. 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承认借款事实但拒绝还款;
3. 原告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双方主体资格;
4. 委托代理人王五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台认证信息,证明代理人资格。
五、诉状提交
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公正裁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云浮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三
委托代理人:王五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注:本起诉状副本及所列证据副本各一份已随文呈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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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模拟示例,实际撰写起诉状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并确保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在正式提交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律台等法律服务平台获取专业意见,以确保法律程序的正确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