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起诉状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待法院分配)
原告:张三,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贵州省铜仁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李四,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贵州省铜仁市XX县XX镇XX村XX组,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五,贵州铜仁律台合作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XXXXXXXXX。
二、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2. 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1. 事实部分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XX年XX月XX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基于对朋友的信任,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出借人民币5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未书面约定利息。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分文未还。
2. 证据部分
(1)银行转账记录一份,证明原告于20XX年XX月XX日向被告转账人民币50,000元的事实;
(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若干,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承认借款但未归还的事实;
(3)律师函一份,证明原告已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在指定期限内偿还借款,但被告仍未归还。
3.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以及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四、律师意见
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五、结尾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铜仁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三
委托代理人:王五
贵州铜仁律台合作律师事务所
20XX年XX月XX日
注:以上内容为模拟案例,实际案件处理需依据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进行。在面临个人债务纠纷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和帮助。